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砂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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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砂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砂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各科室、分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和送检材料中发现,少数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时使用了麻刚沙。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由麻刚石等风化岩加工而成的人工砂将影响混凝土和砂浆的强度、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加强建筑用砂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工程施工中使用麻刚沙等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择合格砂源,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建立完整的建筑用砂进场、检验和使用台帐。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品种用砂必须按照进场批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五、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站各监督科室、分站应加强对建筑工地进场建筑用砂的监督检查,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应进行现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及时跟踪处理,并上报市监督站。市站检测管理科应不定期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用砂进行抽检。监督抽检结果在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信息网上公示。

六、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有关责任单位,我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建筑用砂进场检验、不履行见证取样送检职责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为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砂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1-11-23 本文被阅读 5834 次